有不少人,对国外那种针对政府批评所拥有的自由心怀羡慕之情,然而,却极易忽视掉,此种自由并非是毫无缘由就出现的,它是经历了一段漫长的时间,在法律层面展开了多次斗争,并且还在社会范畴内进行了诸多博弈之后才形成的。
自由观念的历史局限
17、18世纪时,英国即便出现了好多宣传自由的思想家,然而“煽动诽谤政府罪”这种罪名是实实在在存在且被大量运用的。那时社会结构是以贵族以及土地所有者为主导的,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程度非常低。所说的“热爱自由的英国人”,大多指的是拥有财产且受过教育的少数精英阶层。对广大平民来讲,批评当局依旧是一种危险行为,有可能面临严苛的司法惩处。自由观念在那时更像是知识圈层的理论研讨,还没有转变为普遍的法律实践以及社会共识 。
媒体权力的扩张与异化
20世纪时,电视等大众媒体悄然崛起,此后,媒体针对官员的批评变得愈来愈尖锐,且愈发普遍。美国以“沙利文案”作为标志,在此之后,法律为批评公权力之人给予了更广泛的保护。然而,权力不断扩张,随之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些媒体以及记者开始呈现出傲慢的姿态,把“媒体自由”当作特权,而非责任。他们有时候更热衷于制造冲突,去吸引他人目光,并非开展扎实的调查以及进行平衡的报道。这样的趋势使媒体的公信力遭到削弱,也让公众对“新闻自由”的原本初衷产生了疑虑。
报道失衡与职业伦理缺失
在某些灾难或者社会悲剧的报道里头,问题格外显著。有部分媒体,并非去深入探究事件缘由、追问责任所在或者抚慰公众情绪,而是过度地进行情绪渲染,将关注点放在无关要紧的细节抑或是充满煽情意味的故事上面。这样的报道手段,偏离了新闻所应具备的核心职责,亦即在传播真实、客观且具备价值的信息。新闻自由被赋予的初始意图,乃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以及推动社会朝向良性方向发展。一旦自由脱离了责任的束缚,就极有可能演变成一种伤害,不管是针对当事人而言,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的信息环境来说。
法律斗争中的关键转折
美国言论自由界限得以确立,并非一下子就完成的,而是借由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一步步塑造而成的。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这类案件里,最高法院像布伦南大法官这样的法官们,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这一原则极大地保障了公民以及媒体针对政府官员公务行为的批评,哪怕其中出现事实错误。这些判决的背后,所体现的是法律人长时间的勇敢抗争以及智慧结晶。它表明,自由的边界得在司法实践当中被审慎且坚定地勾勒出来。
绝对自由并不存在
要清醒地认识到,不存在绝对且无边界的任何国家的言论自由,哪怕是美国,其自由的实践也是跟复杂的现实相伴的 , 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南方依然普遍有着严重的种族歧视,黑人投票权受到阻碍,地方法院判决不公平, 这给我们提了醒,法律条文上对自由的承诺,和社会实际当中的自由体验,常常有着巨大的落差 , 自由的扩展通常要依靠持续的社会运动、舆论压力以及司法改革的多重推动 。
中国语境下的现实路径
对中国来讲,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个更为复杂棘手的课题,边界确立权主要归属立法与司法机构这两方,在此所需法律从业者要有更大的勇气以及智慧,每一回司法判例的相继沉积,每一部相关法律的不断修订,都有可能对进步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公众凭借合法的渠道去开展理性的表达还有监督,同样能够形成有益的舆论压力,进而促进制度的完善,这条路径必定是渐进式的,它依靠法律体系的成熟以及全社会法治意识共同的提升 。
追逐表达空间之际,我们是不是也该去思索,怎样搭建一个既能保障批评权利、又能让发言者承担起对应责任的良好机制呢?欢迎你于评论区分享你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