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状况下,电视剧授权方的主要职责是供应内容,然而在一些合同设定情形下,“上星”播放也有可能变成其关键 duty,一旦违背甚至可能致使合同被解除,不过这里说的 duty 不是通常说的英语那个意思,而是在这种语境下特殊指代的责任之类的含义,要根据语境来理解 。
合同背景与核心争议
2016年,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协议,这个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乙公司对甲的欠款问题,丙公司同意加入进来,代乙公司清偿债务,不过协议附加了一个关键条件,那就是乙公司向第三方追讨欠款前,必须先完成电视剧的“上星”工作,依据此,甲同意出具授权书,让丙公司去具体联系西北五省卫视的发行事宜。
可是,在2016年7月的时候,丙公司联系好了播出平台,还催促甲签约,此时甲却以公司重组当作理由,拒绝盖章,并且明白清楚地表示不存在配合“上星”的义务。这样的行为直接致使丙公司的代偿债务计划受到阻碍,还引发了双方围绕“配合上星”是不是构成甲方合同主要义务的激烈争议。
三方协议的法律关系本质
这份《三方协议》得以产生,是因为更早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没办法履行,它的核心目的在于解决债务清偿,丙加入后使得偿债主体增多了,不过债务关系自身并未改变,协议的基础依旧是原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
这表明,丙公司于承担债务之际,亦承接了原债务人乙公司的合同权利以及目的。所以,协议里有关“上星”的约定,并非是与丙并无关联的附加条款,而是直接同丙公司履行代偿义务的前提条件能否达成存在关系。
“上星”义务与债务履行的对应性
协议很是明确地把“乙具备能够追索欠款”跟“电视剧率先进行上星”相互挂钩起来。不过呢,要达成“上星”存在着至关重要的两个步骤,其一出具具有认可效力的授权书,其二去办理实际的具体相关事宜,而这两步都要依靠甲的紧密配合才行。这样一种设计,在甲所应承担的义务跟丙所需要履行的债务之间构建起了清晰明确的对应关系。
尽管合同文字并未对两者履行的先后顺序作出严格限定,然而从合同的逻辑以及交易目的着眼,甲的配合身为丙启动代偿行为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所以,当甲明确地拒绝履行配合义务之际,丙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且拒绝代乙清偿授权费。
从合同目的解释甲的义务
不能仅仅依据字面去解释合同,而要进一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乙公司签订原授权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靠着行使电视剧的播映权去得到发行收益。在中国电视剧市场里边,“上星”卫视播出是达成广泛传播、取得经济回报的最为主要的方式当中的一种。
那么,即便甲最开始给予乙的或许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协议里再三提到且着重指出“上星”,正巧证实了此项工作是促使各方合同商业目的得以达成的绝对不能缺少的部分呢。就目的解释这个层面而言,帮忙促成“上星”应该被判定成为甲在《三方协议》之下的关键合同义务呀。
“上星”作为主要义务的认定
去判定一项义务能不能构成“主要义务”,得看它是不是直接关联到合同核心目的的达成,就本案而言,“上星这个行为”是乙公司收回第三方欠款,进而缓减自身债务问题的启动条件,同时也是丙公司愿意加入债务的潜在商业方面考虑因素 。
甲拒绝配合“上星”,这一行为直接掐断了整个债务清偿链条的源头,致使《三方协议》的根本目的落空,这种行为实质上剥夺了丙公司从合同中可获得的主要利益,所以构成根本违约,丙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一旦那种甲拒绝配合“上星”的行为被判定为根本违约,就将会产生严重的那种法律后果。丙公司不但能够拒绝去履行自身的代偿义务,而且还能够向甲发出通知,正式去解除《三方协议》。
合同解除之时起,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止停止延续 。丙公司从此不用再代乙公司清偿其债务 ,然而甲却需要因其违约行为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 ,这可能涵盖赔偿丙公司为联系“上星”事宜所倾注投入的损失等具体方面 。
于繁杂的商业合作里头,一项貌似颇具辅助性质的“配合”义务,有无可能摇身一变成为判定合同存续或废止的关键要点呢?在你实际经历的工作或者日常生活当中,有无碰到因对方未能履行某类“并非核心”的承诺,进而致使整个合作陷入僵持的状况呢?